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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州大赦德音 后唐 · 后唐庄宗
 出处:全唐文卷一百五
仗顺讨逆。少康所以诛有穷。
缵业承基光武所以灭新莽
咸以中兴景命。再造皇猷。
经纶于草昧之中。式遏于乱略之际。
朕以钦承大宝。显鸿庥。
虽继前修。固惭凉德。
此以誓平元恶。期复本朝。
属四海之阽危。允万邦之推戴。
近自亲提组练。径扫氛妖。
振已坠之皇纲。殄偷安之寇孽。
国雠方雪。帝道爰开。
拯编氓覆溺之艰。救率土倒悬之苦。
粤自朱温搆逆。友贞嗣凶。
篡杀二君。隳残九庙。
虺毒久伤于宇宙。狼贪肆噬于华夷。
剥丧元良。淩辱神主。
帝里动离之叹。朝廷多栋桡之危。
弃德崇奸。穷兵黩武。
战士疲劳于力役。蒸民耗竭其膏腴。
言念于斯。轸伤弥切。
今则已枭逆竖。大豁群情。
睹历数之有归。显神灵之匪昧。
得不临深表志。驭朽为怀。
将宏济于艰难。宜特行于眚宥。
应伪命流贬责授官等。已经量移。
并可复资。徒流人放归乡里。
京畿及诸道见禁囚徒。大辟罪降从流。
流已下并赦除之。其郑珏等一十一人。
未在移复之限。懋德赏功。
百王明训。疏封列爵
国有通规。应扈从征讨将校
及诸官员职掌军将节级马步兵士。
河北诸处屯驻守戍兵士等。皆情坚破敌。
茂平雠。副予戡定之谋。
显尔忠勤之节。并据等第。
续议奖酬。其有交锋战阵。
没于王事。未经追赠者。
各与赠官。如有子孙成立堪任使者
并量才甄录。叛之则惩。
服之则舍。盖前经之奥旨。
为当代之通规。既属纂承。
是务遵守。应旧伪庭位居藩翰
任处专城。或掌握兵权。
或捍防边鄙。各为其主。
以全其名。既解甲以归明。
或飞章而送款。变通斯睹。
忠节可嘉。其逐处节度观察防禦团练等使。
及诸州刺史监押。及伪庭先差出行营将校都监等。
并颁恩诏。不议改更。
仍许且称旧衔。当别加新命。
理国之道。莫若安民。
劝课之规。宜从薄赋。
庶遂息肩之愿。冀谐鼓腹之谣。
应诸道户口。宜并罢其差役。
各务营农。所系残欠税赋。
及诸务悬欠。积年课利。
及公私债负等。其汴州城内。
自收复日已前。并不在徵理之限。
应天下诸道。自壬午年十二月已前并放。
其兵戈蹂躏之地。水旱灾沴之乡。
苗稼不登。赋徵既减。
应今年霜旱所损田苗处。检覆不虚。
便据亩陇蠲免。兼北京河北
先为祅祲未平。配买征马。
如有未请却官本钱。及买马不迨者。
可并放免。往哲宏仁。
有兴灭继绝之道。前王恻隐。
垂矜孤恤寡之文。应有本朝宗属。
及内外文武臣寮。被朱温无辜屠害者。
并可追赠之。如有子孙及本身逃难于诸处漂寓者。
并所在寻访。津送阙庭。
当行升陟。其有义夫节妇。
孝子顺孙。并宜旌表门闾。
量加赈给。或𩻴寡孤独无所告者。
仰所在各议拯救。或有身过八十者。
免一子从征。殷王以恩推解网。
并务好生。帝尧以引过责躬。
乃思含垢。应有先投过伪庭将校官吏等。
一切不问事由。无令辄有恐动。
侧席求贤。将臻至理。
悬旌进善。或赞鸿猷。
应名德有称。才艺可取。
或隐居朝市。或遁迹林泉。
并仰逐处长吏。遍加搜访。
津致赴阙。朕当量才任使。
兼伪庭僭逆以来。凡有冤抑沈滞之人。
宜并特与申雪。仍加迁陟。
封遗冢而葬枯骨。义出周王
祀名山而祭大川。礼传虞帝。
既立规于前古。足垂训于后昆。
应所在贤士邱坟。并仰闻奏。
当议封树。或有暴露骸骨。
亦委逐处葬埋。或有百神祠宇。
不得有亏时祭。应德音内有节文不该者。
并仰所司重具起请。分析闻奏。
当议施行。于戏。
患难以平。咸自忠良之力。
疮痍未息。宜施抚育之恩。
更在文武元臣。中外耆德。
睹覆亡而立戒。竭忠荩以为谋。
无纵骄矜。须知廉慎。
同致升平之道。永全开创之功。
布告遐迩。当体朕怀。
灵岩杂咏五首 其三 响屧廊 明末清初 · 汪琬
 押语韵 出处:尧峰文钞卷四十二
吴王敞画栋,曾贮越溪女。
想见笙歌中,蹋筵舞白纻。
履綦竟安在,遗阯空烟雨。
隐隐芒屦声,樵翁自来去。
封诸王后议熙宁三年七月 北宋 · 王圭
 出处:全宋文卷一一五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三
窃详圣人制礼之意,必使嫡长世世承袭者,所以重正统而绝争端也。
古者诸侯生立世子,死则袭爵,故令文称诸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
若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
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
无母弟,立庶子
庶子,立嫡孙同母弟;
无母弟,立庶孙。
曾孙以下准此。
皆谓始薨之时,应袭爵之人也。
其无后者则国除。
自唐末以来,王公以下不复承袭。
本朝故事当封本宫最长者一人为国公,陛下以为非古,故诏宣祖、太祖、太宗之子,皆择其后一人为宗,令世世封公。
又诏祖宗之子并濮国公,并令传嫡袭封。
臣等详观诏旨,皆欲复古礼而重正统也。
礼院越王德昭曾孙世程、鲁王元份孙宗肃、韩王元偓孙宗缋、吴王元俨孙宗绛传袭,已如礼
昭成太子元僖、陈王元杰、蔡王元称皆无后,宗保、仲合、宗达以旁支继袭,乃是特恩为之立后,绍封其国,自应礼典。
秦王廷美之后,陈荐等欲立其庶曾孙克继,韩忠彦等欲立其庶长孙承亮;
楚王德芳之后,陈荐等欲立其庶曾孙世逸,韩忠彦等欲立其庶长孙从式
魏王元佐之后,众礼官皆欲立其庶孙宗惠。
臣等看详,三王自有正统,而承亮、从式、宗惠皆旁支,若此三人袭封,则子子孙孙常居环卫,世袭爵禄,与国无穷。
其正统子孙袒免以外,更不赐名授官,数世之后,遂为布衣。
如此,旁支何幸而封,正统何罪而绝?
不惟与礼之意乖违,亦非圣诏所谓为宗传嫡者也。
所以然者,盖缘礼,据初薨之时,定为嗣之人。
今日于数世之后,议当为后者,专执令文,不原礼意,所以龃龉难合,异议纷纭。
忠彦等以为令文之制,与古稍异,臣等案令文皆约古礼为之,安有与古不同之理。
借使不同,朝廷方宪章稽古,亦当舍令而从礼,岂可弃礼而就令也!
况令文所谓子孙承嫡者传袭,言嫡子嫡孙相继不绝,虽经百世皆应传袭也。
不幸而绝,则有立嫡子同母弟以下之事,非谓有嫡曾孙舍之不立,而立嫡子之母弟也。
晋庾纯云:「古者所以重宗,诸侯世爵,士大夫世禄,防其争竞,故明其宗也」。
吴商云:「案礼,贵嫡重正所以尊祖祢,继世之正统也。
夫受重者,不得以轻服服之,是以孙及曾、玄其为后也者,皆服三年,受重故也」。
王敞云:「君为祖三年。
既为君而有父祖之丧者,谓父祖并有废疾不得受国而己受位于曾祖者也」。
范宣云:「嫡孙亡无后,则次子之后乃得传重」。
以此观之,明嫡统不绝,则旁支无继袭之道。
然则令文所谓子孙承嫡者传袭,自嫡曾孙以下皆包之矣。
所以更言若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者,嫌人无嫡子即立嫡子之母弟,或嫡子有罪疾并其嫡孙废之故也。
又言曾孙以下准此者,谓庶孙以上皆无,即立嫡曾孙之母弟;
无母弟,则立庶弟之类是也。
若令文之意但以行尊属近者为嗣,则无嫡子便应立嫡子之母弟及庶子,何为更立嫡孙也?
必若忠彦等所云,则国家故事取本宫最长者一人封公,已是行尊属近之人,便当遵行,何必更有改作也?
彼《五服敕》所载丧服之制,事理各殊,岂可引丧服之庶孙,證传袭之庶孙也?
且造令之时,王公以下薨则传袭,故少有立曾、玄者。
诸王之薨已历数世,乃更追议当为后之人,则不应舍正统而更取旁支也。
今欲使合于古而适于今,则莫若推自国初以来,于其人薨没之时,以令文定当为嗣者,以至今日,则于礼不失而亦不离正统矣。
秦王廷美雍熙元年薨,于时适长子德恭当立;
德恭景德三年卒,嫡长子承庆当立;
承庆以宝元二年卒,无嫡子,有庶子六人,长曰克晤,先卒,无子,次曰克继,当立。
楚王德芳兴国六年薨,嫡长子惟叙当立;
惟叙以大中祥符四年卒,嫡子从煦当立;
从煦以庆历五年卒,无嫡子,有庶子之后世逸一人,当立。
魏王元佐以天圣五年薨,无嫡子,有庶子三人,长曰允升,当立,允升景祐元年卒,嫡子宗礼当立;
宗礼治平二年卒,嫡长子仲翘先卒,无子,次母弟仲髦亦先卒,次母弟仲苍当立。
以此考之,其当为后者,岂不明白?
秦王楚王后,宜如议。
王后,宜以仲苍嗣。
宗室袭封议(时在学士院,朝廷以为非是。两制议者各赎铜三十斤,礼院各追一官。)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一九八、《司马公文集》卷四二、《司马温公年谱》卷五
臣等窃原圣人制礼之意,必使嫡长世世承袭者,所以重正统而绝争端也。
古者诸侯生立世子,死则袭爵。
故令文称:「诸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
若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
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
无母弟,立庶子
庶子,立嫡孙同母弟;
无母弟,立庶孙。
曾孙以下,准此」。
皆谓始薨之时应袭爵之人也,其无后者,则国除。
自唐末以来,王公以下不复承袭。
国朝故事,常封本宫最长者一人为国公
陛下以为非古,故于去年十一月十一日降敕,节文称:「宣祖、太祖、太宗之子,皆择其后一人为宗,令世世封公,补环卫之官,以奉祭祀,不以服属尽故杀其恩礼」。
又称:「其非袒免亲,更不赐名授官」。
太常礼院寻奉检详国朝近制,诸王之后皆用本宫最长一人封公继袭。
今来新制既言祖宗之子皆择其后一人为宗,即与自来事体不同。
本院参详,合依礼传嫡承袭。
闰十一月五日,奉圣旨:「祖宗之子,并濮国公,并令传嫡袭封。
所有见今诸宫院已封公者,令依旧,将来即更不袭封」。
臣等详观两次诏旨丁宁,皆欲以复古礼而重正统也。
今据礼院所定,诸王后合袭封人内,除越王曾孙世程、鲁王孙宗肃、韩王孙宗缋、吴王孙宗绛,并依礼当传袭外,其昭成太子、陈王、蔡王皆无后,国当除。
宗保、仲合、宗达,以旁亲继袭,乃是朝廷特恩为之立后,绍封其国,于礼典亦无乖违。
所有秦王之后,陈荐等欲立其庶曾孙克继,韩忠彦等欲立其庶长孙承亮;
楚王之后,陈荐等欲立其庶曾孙世逸,韩忠彦等欲立其庶长孙从式
魏王之后,众礼官皆欲立其嫡孙同母弟宗惠。
臣等看详三王见今自有正统,而承亮、从式、宗惠皆系旁支。
若此三人袭三王之封,则子子孙孙常居环卫,世袭爵禄,与国无穷。
其正统子孙,袒免以外更不赐名授官,数世之后,降在皂隶。
如此,三人何幸而封?
正统何罪而绝?
不惟与礼之意乖违,亦非圣诏所谓「为宗传嫡」者也。
所以然者,盖缘礼据初薨之时定为嗣之人,今日于数世之后议当为后者,事体有殊,而专执令文,所以参差不合而异论纷纭也。
臣等按忠彦等以为令文之制与古稍异,若无嫡孙而有嫡曾孙,则舍曾孙而立嫡子母弟,若无母弟,又立庶子
以此知亦许推及旁支,常以亲近者为先也。
今令文称「无嫡孙同母弟,则立庶孙」,以《礼典》与《五服敕》言之,诸子之子,除嫡长外皆为庶孙。
既云立庶孙,则当于诸房庶孙内择其长者一人立之。
盖王视孙恩亲等也,庶孙比曾孙行尊而属近也。
臣等按令文皆约古礼为之,安有与古不同之理?
借使不同,朝廷方宪章稽古,亦当舍令而从礼,岂可弃礼而就令也?
况令文所谓「子孙承嫡者传袭」,言嫡子、嫡孙相继不绝,虽经百世,皆应传袭也。
若不幸而绝,则有立嫡子同母弟以下之事,非谓有嫡曾孙舍之不立而立嫡子之母弟也。
晋庾纯云:「古者所以重宗,诸侯世爵,士大夫世禄,防其争竞,故明其宗也」。
吴商云:「按礼贵嫡重正,所以尊祖祢,继世之正统也。
夫受重者不得以轻服服之,是以孙及曾、元,其为后者,皆服三年,受重故也」。
王敞云:「君为祖三年,既为君而有父祖之丧者,谓父祖并有废疾不得受国而已,受位于曾祖者也」。
范宣云:「嫡孙亡,无后,则次子之后乃得传重」。
以此观之,明嫡统不绝,则旁支无继袭之道。
然则令文所谓「子孙承嫡者传袭」,自嫡曾孙以下皆包之矣。
所以更言「若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者,嫌人无嫡子,即立嫡子之母弟,或嫡子有罪疾,并其嫡孙废之故也。
又言「曾孙已下准此」者,谓庶孙以上皆无,即立嫡曾孙之母弟,无母弟则立庶弟之类是也。
若令文之意,但以行尊属近者为嗣,则无嫡子,便应立嫡子母弟及庶子,何为更立庶孙也?
必若忠彦等所云,则国家故事取本宫最长者一人封公,已是行尊属近之人,更当遵行,何必更有改作也。
彼令文所指者,传袭之人,《五服敕》所载,丧服之制,事理各殊,岂可引丧服之庶孙,證传袭之庶孙也。
且造令之时,王公以下薨则传袭,故少有立曾、元者。
诸王之薨,已历数世,乃更追议当为后之人,则不应舍正统而更取旁支也。
今欲使合于古而适于今,则莫若自国初以来,于其人薨没之时定当为嗣者,以至于今日,则于礼不失,而亦不离正统矣。
秦王雍熙元年薨,于时嫡子德恭当立。
德恭景德三年卒,嫡长子承庆当立。
承庆以宝元二年卒,无嫡子,有庶子六人,长曰克晤,先卒,无子。
次曰克继,当立。
楚王以某年薨,嫡长子惟叙当立。
惟叙以大中祥符五年卒,嫡子从煦当立。
从煦以庆历五年卒,无嫡子,有庶子世逸一人,当立。
魏王以某年薨,无嫡子,有庶子三人,长曰允升,以某年卒,嫡子宗礼当立。
宗礼治平二年卒,嫡长子仲翘先卒,无子,次母弟仲髦亦先卒,次母弟仲苍当立。
以此考之,其当为后者,岂不明白矣。
所有承选虽是德文之嫡子,其父元非嫡长,自不应承袭。
盖因今来承亮以庶孙得承袭,故从承选有辞。
先王制礼皆本诸天地,酌之人情,譬如四支百体,不可移也。
移之则纲纪纷乱,争端并兴,于承选可以见其验矣。
臣等谨依古礼及令文,并去年十一月十一日敕命、闰十一月五日圣旨指挥检详属籍,重行定夺到秦王之后,合以克继袭封;
楚王之后,合以世逸袭封;
魏王之后,合以仲苍袭封。
其馀并如众礼官所定。